開曼公司法律架構(gòu)_注冊開曼公司
更新時間:2023-08-01 16:24:20 人氣:
開曼公司的“大綱及細則”(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) 和其他離岸
公司的公司章程差別不大。公司章程必須使用英文撰寫,提供標準的公司章
程以供參考。雖然理論上任何法律事項都可寫入公司章程 , 但鑒于公司章程是唯一可供公眾閱覽的文
件。
一、開曼公司的名稱
可以是英文名或 ( 和 ) 中文名。如果公司用的是中文名,公司成立的
文件和成立證書里的英文翻譯,不必嚴格對應(yīng)。但公司文件必須是英文。
如今,豁免公司可以持有第二個外國名稱,該附加名稱可以是沒有使用羅馬字母的任
何語言,使用任何文字、符號、字體、重音符號和其它區(qū)別標記,且并不需要是羅馬
字母名稱的翻譯或音譯。
所有的公司名稱,即其兩個外國名稱 ( 如有 ) 連同翻譯名稱,須存檔于開曼群島的公司
注冊處。翻譯名稱指獲豁免公司兩個外國名稱的英文翻譯或音譯,并須附有翻譯證書。
但翻譯名稱不能和公司注冊處內(nèi)任何其它翻譯名稱相同。
開曼公司不能使用以下字詞作為公司名稱:保險、銀行、信托、特許、公司管理、共
同基金或者商會,除非持有相關(guān)法律所規(guī)定的執(zhí)照。
二、資本和股東
一個空殼公司的標準授權(quán)資本是 50,000 美元,分成 50,000 股,每股 1.00 美元。對最
低資本沒有要求,并且適用任何貨幣。不同的授權(quán)資本需交的年費也不盡相同。
豁免公司要求最少要一個股東,可以是個人或者法人公司。允許發(fā)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,
由 2002 年開始,所有的不記名股票必須由“監(jiān)管人”為受益人托管。股票可以是有面
值股或無面值股。股東和最終受益人的詳細資料不公開。股東可以是非島上居民。
根據(jù)《2019 開曼群島公司法》(修訂)第 40 條“股東登記”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,任何開曼公司
都需要書面記錄其股東信息,具體應(yīng)包括:
(a)公司股東的姓名、地址。除此之外,倘若某個開曼公司將股本配發(fā)成了股份,則
需要就每位公司股東所持有股份情況提交一份聲明,該聲明應(yīng)——
(i) 按照股份編號列清每一股份(只要股份有編號);
(ii) 確認每位公司股東已認繳股份數(shù)量 / 同意認繳股份數(shù)量;
(iii) 確認每位公司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數(shù)量和種類;及
(iv) 根據(jù)公司章程,確認每位公司股東所持有股份的種類是否具有投票權(quán);
如有,確認投票權(quán)是否附條件;
(b)任何人的名字載入公司股東登記冊的日期;及
(c)任何人不再是公司股東的日期。
三、公司股東、董事會議
在“經(jīng)濟實質(zhì)法”實施前,公司股東 / 董事會議可以在開曼群島島內(nèi)或島外任何地方舉
行,且公司不需要舉行股東年會。但是隨著“經(jīng)濟實質(zhì)法”的實施,如果開曼公司被認
定為開曼稅收居民,則需要在開曼群島本地有“管理”和“控制”行為,其中,股東會
議 / 董事會議的召開被視為在開曼群島滿足經(jīng)濟實質(zhì)的重要條件。
四、最終受益人
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,開曼公司需引入公司最終受益所有人( Ultimate Beneficial
Owners,簡稱 UBOs),即公司的“重要控制人”的公開登記。需要披露的重要控制
人信息包括:個人姓名、出生年月、國籍、住址以及其在該公司的股權(quán)利益等具體信息。
重要控制人的標準,具體包括五個方面:
-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% 以上的股權(quán);
-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 25% 以上的投票權(quán);
- 直接或間接擁有委任董事會大多數(shù)成員的權(quán)利;
- 有權(quán)或?qū)嶋H對公司實施重大影響或控制;
- 如果為信托或合伙等非法人組織,則為對該信托或合伙實施重大影響或控制。